高雄一名邱姓老板斥资4288万元,向陈姓女子买下某地区店面透天想开分店,点交时竟发现顶楼天花板、全屋窗框渗漏水,邱男见陈女无意负责,寄出存证信函也无回应,展店计画被拖延2年,气得提告求偿232万元,一审判陈女违约须赔偿75万元。陈女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认定陈女违约无误,事后鑑定无效,判其败诉确定。

邱男2021年11月斥资4288万元买下陈姓女子持有的一间店面透天,双方约定该年12月点交,没想到点交当天,邱男发现全屋窗框、热水管路不通、顶楼天花板渗漏水,当场与陈女协议,找结构技师来鑑定,若鑑定完成、确定渗漏水,由陈女负责修缮(或补贴邱男修缮渗漏水费用)。

没想到,陈女事后迟迟不找第三方专业单位来鑑定,也不修缮该屋。邱男气得寄出存证信函警告,但陈女直至2023年10月仍不理会,邱男只好自己先找结构技师来鑑定。

鑑定结果显示,该屋不仅全屋窗框安装不良,共有12个窗框渗漏水,水泥砂浆崁缝不扎实、窗框躯体充填不实致产生渗漏水,连顶楼(含屋突)、墙壁(含楼梯间)也有多处渗漏水,为防水材失效及混凝土龟裂产生渗漏水。鑑定报告建议,该屋漏水窗框、楼梯间用「高压灌注发泡剂」(俗称打针)补强,屋顶则是刨除重铺PU防水层。

邱男据此一状告上法院,要陈女赔偿鑑定、修復、不能营运损失、精神抚慰金共寄232万元。

陈女当庭表示拒赔,还强调邱男签约前已多次确认屋况,签约前就知道该屋有渗漏水状况,依法她不须负瑕疵担保责任。何况,依她自己找来的第三方鑑定,该屋修復窗户边框渗漏水顶多只需要5万元。

一审法官审酌双方卖屋合约,内文明订「卖方同意于交屋日起半年内负担渗漏水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陈女无法举证邱男买屋前就知道漏水,最后判陈女败诉、应赔偿75万元。

陈女不服上诉,强调2022年1月有找工程公司到该屋鑑定,该屋顶楼露台及天花板根本无渗漏水,窗户边缘只有受潮及壁癌痕迹,看不出与结构有任何关系,邱男也没做过实际的「漏水测试」,无法据此要她负责。

高雄高分院认为,陈女不但不依约配合鑑定,经邱男催告不理也不愿商议,还否定邱男找来的鑑定单位专业资格,自己却在交屋后未经屋主同意、找工程公司的「工地主任」私自入屋重新鑑定,丝毫无举证效力,判陈女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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