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党新竹市香山区议员候选人叶国文,对选区内陈贵凤担任理事长的某社团法人协会捐助金钱,作为设籍选举区内学生奖学金,遭依违反选罢法起诉。一审判决两人无罪,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违误或不当,驳回上诉。两人不得上诉,检方上诉须符合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
起诉指出,叶国文在2022年6月间,利用陈女担任理事长的某社团法人协会举办年度会员大会暨关怀活动,由叶捐助协会1万2000元,赞助协会发给叶所属选举区内学生奖学金之用且寻求所属协会成员支持。
检方表示,陈女在2022年6月25日活动举办之际,向与会者介绍叶国文参选之意,且奖学金来自叶国文赞助,将颁发给叶所属选举区内的学生,并当场由叶上台颁发奖学金给选举区内的学生,并致词寻求在场者支持其参选议员。
一审新竹地院判决两人无罪,检方不服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依卷内证据,无从认定两人主观上有行贿犯意, 亦无法认定受奖林姓学生家人等人有行贿买票之对价认知,尚难仅凭执叶国文捐款赞助香山区学生奖助学金,及两人于颁奖典礼上拜票, 遽论其等成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之「对于有投票权之人 行求贿赂而约其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罪。
合议庭指出,原审判决并无违误或不当,检察官上诉仍执陈词主张两人成立犯罪,并不可採,应予驳回。叶等两人不得上诉,检方上诉须符合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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