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为协助纳税义务人顺利完成申报,该局汇整结算申报新措施重点,提醒纳税义务人多加注意:

一、增订「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规定,公司于我国境内进行技术创新且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依规定申请适用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购置自行使用先进制程之全新机器设备投资抵减者,可分别按当年度支出金额25%及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应于办理投资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例如採历年制者,申请期限为11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审查,并应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以符合程序要件。

二、实施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自112年度起,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于当年度决算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关系企业之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或对该低税负区关系企业具有控制能力,且营利事业当年度直接持有该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者,应填报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CFC)所得明细表。

三、增订雇主给付员工确诊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隔离治疗请假期间之薪资超过劳动基准法工资给付标准或劳雇双方约定金额者,得就该超过部分金额的200%,自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之规定。

四、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在新台币60万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修正一般营利事业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误餐费),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

营利事业于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这五大新修订内容,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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