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44岁女子小萱(化名),再婚后独自扶养2名未成年小孩,由于平日以打零工维生,收入并不稳定,生活相当困苦,无法以自己能力及财产维持生活,因而向法院诉请与前夫所生的2名孩共同负起扶养义务,依据台中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25666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小萱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们主张,母亲在生完他们后,就已经跟他们分居,从未照顾过,他们从小到大是爸爸与阿嬷扶养,因此请求免除扶养义务,并驳回小萱之声请。
法官认,直系血亲尊亲属,如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者,自无受扶养之权利;易言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受扶养之权利,仍应受不能维持生活之限制。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直系血亲尊亲属,自应就其本身已符合「不能维持生活」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法官审酌,小萱主张她有不能维持生活之事实,平日打零工维生,有工作才有收入,每月8000元至10000元等,尚难认定有不能维持生活之情形。
而小萱纵然需扶养2名再婚后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但小孩的父亲也同为扶养义务人,应负担他们的扶养费,而非小萱独自负起扶养之责,再以此向前夫的孩子们主张其不能维持生活,有受扶养必要。发官日前宣判,小萱之声请,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