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丰水力2000年通过开发,但是迟迟未开工,违反环评法,因此要重新补做环境现况差异分析,在2009年完成环现差,2011年取得復工许可,但在2019年之间,因为资金问题,没有正式施工,直到其他集团收购世丰电力,却仍依据10几年前的环现差,执意进行开工。施建民、财团法人地球公民基金会不满提告,请求环境部命世丰公司重做环现差报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施等人败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施建民等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环境部提出公民告知函,主张丰坪溪及其支流水力发电开发计画预计在花莲县卓溪乡丰坪溪上游河床海拔标高197公尺处兴建拦河堰,经长约3000公尺之导水隧道引水至太平桥上游2公里处的露天式发电厂。前于1999年间经环境部审查有条件通过开发计画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世丰电力公司于2000年10月17日取得经济部核发的开发许可后,原订于2002年动工却迟未动工,逾3年未实施开发行为,亦未提出环境现况差异分析及对策检讨报告送环境部审查,经花莲县政府认其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6条之1及第17条规定,依同法第23条第1项第1款规定,裁处60万元罚锾。

之后,世丰电力完成环现差报告,復经环境部审查通过,及花莲县政府于2011年1月31日同意继续实施开发行为。但世丰电力自2009年间提出环现差报告经被告备查后,迟未实施开发行为,其预计于2010年、2011年始施作土建工程,已逾2009年环现差报告十几年,依环评法第16条之1规定世丰电力应再行提出环现差报告,环境部疏于执行命世丰电力提出送审,爰以书面告知被告应命世丰电力再行提出环现差报告并予以审查等语。

经环境部回覆,世丰电力已于2009年提出环现差报告并经审查通过在案,查无其应再次提出环现差报告的依据等语。施等人遂以环境部于收受公民告知函后逾60日仍未命世丰电力提出环现差报告,显有怠于执行职务之情事,依环评法第23条第9项规定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法院指出,环境部认定开发计画实施开发行为之始点为2004年10月31日申报开工日,世丰电力已提出2009年环现差报告,无再次依环评法第16条之1提出环现差报告之义务,经核符合环评法第16条之1规定文义意旨。

法院表示,施等人主张世丰电力未再次提出环现差报告,违反环评法第16条之1规定,而环境部怠于执行作成命世丰电力提出环现差报告送环境部审查之行政处分,依环评法第23条第9项规定直接向本院提起本件诉讼,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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