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A男,是甲女国小时的补习班老师,甲女国小毕业后经常于路上与其巧遇,故二人进而熟识并交换联络方式。A男明知甲女系未满14岁之女子,竟在汽车旅馆房间内,对甲女为猥亵行为2次,甲女父亲发现女儿网路之对话讯息有异后报警,法院审理后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猥亵之行为,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A男为成年人,其为补习班老师,因甲女就读国小时曾在其任职之补习班补习,甲女国小毕业后经常于路上与其巧遇,故二人进而熟识并交换联络方式。于112年5月26日16时许,与甲女在汽车旅馆房间内,脱去甲女衣物后,抚摸甲女之胸部及阴部,对甲女为猥亵行为1次。
2周后又于112年6月9日16时许,2人在汽车旅馆房间内,A男脱去甲女衣物后,抚摸甲女之胸部及阴部,以舌头舔甲女阴部,并由甲女手为其「打手枪」,对甲女为猥亵行为1次。嗣甲女之父于112年6月10日发现甲女于网路之对话讯息有异,经与谘商师讨论后通报而查知上情。
法院审酌,被告前无犯罪纪录,素行良好,其明知甲女前在其所任职之国小补习班补习,知悉甲女案发时未满14岁,性自主判断能力尚在发展阶段,智识未臻成熟,竟对甲女为猥亵行为2次,影响甲女之身心发展,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猥亵之行为,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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