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姓女子与谢男是夫妻, 婚后育有一名未成年独子,双方2022年9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独子的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叶女单独任之。独子出生前,谢男就已入监服刑,2022年9月假释出监后,仅给付过2次扶养费用,随后便失去联繫、行踪不明,叶女未让独子融入娘家家族的生活,向法院诉请变更从母姓。

法院审理,谢女指控,谢男出狱后不曾来探视独子,也未再负担独子的扶养费用,独子与她及娘家家人同住,对母系家族存在有高度的社会生活联结及家族认同感,如果更改姓氏从母,将有助于融入母亲家族的生活。

而且,谢男对于未成年独子显有未尽其保护或教养义务之情事,为维护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059条第5项之规定,声请宣告变更未成年独子姓氏为母姓「叶」。

叶女母亲到庭作证时指称,外孙8个月大开始,就是由她在照顾,外孙是在花莲出生,除女儿有请育婴假的期间之外,都是她跟她先生在带。

叶母说,她第一次见到谢男是女儿怀孕时,之后就没有再看过,之后就是先生带她跟女儿去监狱探视,但她也没有见到谢男,出狱之后都没有看过他。叶母表示,写男没有来看过小孩,出狱后也都没有来过。

法官审酌,叶女与谢男已经离婚,独子由叶女照顾扶养迄今,谢男不曾探视也仅给过扶养费用1至2次,与独子关系十分疏离,参诸姓氏乃个人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之代号,本身虽无有利或不利之区分,然姓氏与人格、名誉、身分地位有密不可分之关系,并为人格权之一部分,而受宪法之保障。

姓氏的选择应尊重子女的意愿,才能达到实质尊重及贯彻保护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基于符合照顾的现况,且叶女独子到庭也表示,「想跟妈妈姓叶」,法院对其意愿自应予以尊重。法官认,叶女独子变更姓氏对其应较为有利。从而,叶女之声请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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