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失业男子刘志明,10年前持铁鎚在左营哈啰市场,光天化日下劫财还残忍性侵,歷经5次审判均判死,女师丈夫也多次出庭呼吁法官「考量被害人心情」、判死。高雄高分院上午更4审逆转宣判,认为刘男犯行并非「情节罪重大之罪」,原审也无相关鑑定,最后改判无期徒刑,可上诉。
2014年12月3日,刘男因女友提分手感情受挫,酒后骑机车带着铁鎚要去找女友理论,行经高雄左营区的哈啰市场时,见到素不相识的退休女教师正在路边打开轿车,临时起意欲强盗她的汽车来代步,便用铁鎚重击她头部致大量出血死亡,甚至性侵得逞,并抢走内有2000元的皮包骑车逃逸。
一、二审时,法官以刘男行凶手法已达泯灭人性程度,并无再教化可能判死刑,但最高法院以「没厘清矫正教化可能」为由发回更审。更一审认为,刘男犯行有永久与世隔离必要,仍判其死刑,但最高法院以「警方调查纪录不明」为由再度发回更审。更二审仍维持判死,但最高法院认认为刘男「强劫行为」调查未尽,再度撤销发回更审。
更三审认为,刘男企图夺取陈女汽车及身上2000元现金,强盗事实明确,还强调刘男犯行特别惨忍,检察官求处死刑并无不当。
更四审认为,针对抢夺2000元现金部分,仅有刘男单一自白,欠缺其他证据,只能判断是随机、偶发性犯案,而非计画性为之,不符合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定「情节最重大之罪」。刘男犯案为随机性,原审认定他犯下「情节罪重大之罪」未有相关专业领域之鑑定人、机关、团体,就刘男有无更生改善可能性进行鑑定,或提出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不宜判他死刑,最后改处无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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