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南斯」集团以每月16%保证获利方式吸金10亿余元,台北地检署依违反《银行法》、《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等罪,起诉艺人夏于乔之父、在富南斯集团经营「夏爸团队」的「大领导」夏世纮等16名核心干部。台北地院一审判夏2年4月徒刑,其余成员则被判3年10月到1年不等徒刑。台湾高等法院今维持原判,可上诉。
判决指出,夏世纮与富南斯集团白伟宏、梁佑钧、不详姓名绰号「包子」等人,2006年底出借所经营的医美事业办公室予白伟宏、「包子」,供召开小型说明会招揽投资人加入,并受白伟宏招揽成为富南斯集团大领导,成立夏爸团队,以鑫纮公司作为向投资人说明富南斯集团投资方案的场所,游说投资人加入,且鼓励下线再招揽亲朋好友前往鑫纮公司听取夏世纮的说明,夏世纮亦游说并搭载投资人前往听取富南斯集团之说明会。
白伟宏另特别安排私人助理周佳慧服务夏世纮团队的会员,提供夏世纮团队成员相关服务。夏世纮招揽投资人而吸收资金共计1355万272元。富南斯集团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合计向不特定人吸收资金达10亿8015万9953元,于夏世纮参与期间,吸收资金数额为9亿2263万8250元,达1亿元以上。
夏世纮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吸金规模未达1亿元,请从轻量刑,并给予缓刑宣告。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吸金规模确达1亿元以上,斟酌刑法第57条各款之一切情状,并衡诸夏世纮于富南斯集团来台初期,即提供办公室供白伟宏、「包子」等人召开说明会招揽投资人,并受白伟宏直接招揽成为富南斯集团的大领导等情,难认原审所为的量刑,有过重情形,夏世纮犹执前词, 提起上诉,并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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