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威京小沈」的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被林秉文持5张本票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金额高达港币2亿2995万元,台北地方法院简易庭司法事务官裁准, 沈抗告后,北院3名法官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无法证明林已向「付款提示」,不符合声请要件,将原裁定废弃,可再抗告。
合议庭指出,沈主张林提出之声请状全文均未出现「提示」本票2字等情,经核阅林在原审提出之本票裁定强制执行声请状,林主张其持有本票,但本票皆载明免除作成拒绝证书及票据法第89条之义务。
合议庭表示,林秉文未陈述系于何时、向何人及如何提示本票,难认其就本票向法院声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前,已向沈为付款提示,欠缺行使追索权所必备之形式要件,林秉文所为声请于法未合,不应准许,裁定废弃。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