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存托凭证(TDR)是否为受《证券交易法》所规范的有价证券,在法界、立法院引发热烈讨论。对此,「冤狱平反协会」理事林俊宏律师认为,部分立委以个案做藉口,不过是想帮主管机关的失职与黑幕弄条「遮羞布」。林俊宏强调,如何完善现行证券交易法制、避免金融监理漏洞和落实依法行政、罪刑法定原则才是最重要的。
立法院目前正针对《证券交易法》修正案进行讨论,但部分立委质疑修法是为了替个案脱罪而推动,致该提案被退回程序委员会审议中。
「冤狱平反协会」理事林俊宏律师表示,在讨论修法议题时,是不是有相关「个案」存在并不是重点,而是要检视法律本身有无应该修正的地方,也就是回归到法律层面讨论。如果现行法律条文确实存在瑕疵或漏洞,应该立即研议、进行修法;而如果因为有个案存在就不能修法,反而无助于修正法律本身的问题,导致个案无法获得公正合理的救济,形成「个案不修法」的不正义状态。
林俊宏指出,过去也有与特定个案相关的修法纪录,例如2018年《公司法》第9条第4项修正,虽然涉及当时SOGO股权争议,但修法目的是增加中央主管机关在公司内部人偽造、变造公司设立或其他登记资讯时,主动介入处理,达到保障股东权益、强化公司治理的效果。因此,修法时所考量的关键应该是法律层面在解释适用上,是否出现漏洞、扞格或未竟之处等等,而非将有无个案存在当作前提,否则反而是限缩了修法改革的脚步。
林俊宏认为,TDR已在台湾行之有年,但《证交法》始终没有明文将TDR列为有价证券,导致其定位模糊,又因为涉及刑事处罚,使其具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疑虑。
他说,主管机关虽然主张76年台财证(二)字第900号公告就是核定TDR为有价证券之依据,但实际上900号公告是针对「外国具有投资性质有价证券」进行核定,而TDR则是由台湾存托机构所发行,两者本质上并不相同。再者,若将第900号公告所称:「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视为对包含TDR等金融商品概括地核定,不仅定义模糊且涵盖范围过广,不免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之违宪疑虑。
林俊宏表示,虽然实务见解认为藉由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1项,就可以将TDR纳入《证交法》对有价证券之监管,但是如此认定同样会产生违宪疑虑,因为对有价证券的金融监管涉及刑事处罚,这些规定仅属于行政命令。况且主管机关显然已经发现《证交法》规定不明确,才需要在行政命令层次进行补足,更显示了《证交法》本身确有漏洞与模糊地带存在,在在证明具有修法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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