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通过蓝白提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29条、29条之一的立法院强化「人事同意权」相关内容二读表决通过,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权时,在院会採记名表决,超过全体1/2立委同意通过;若提名人答復不实、隐匿资料或提供虚偽资料者,最重可处20万元罚锾。
根据蓝白共提《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9条规范,明定立法院依宪法规定行使审计长、大法官、监察委员、考试委员等人事同意权时,在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经超过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之同意为通过。
人事同意权案交付全院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审查,自交付审查之日起,期间不得少于1个月,且应于审查过程中举行公听会,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公民团体及社会公正人士共同参与审查,并应于院会表决之日10日前,拟具审查报告。
另外,二读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9之一条规范,被提名人的学歷、最高学歷学位论文、经歷、财产、税务、刑案纪录表及其他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应由提名机关于提名后7日内送交立法院参考。
该条文也规定,立法院各党团或未参加党团之委员,得以书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与其资格及适任性有关之问题并提出相关之资料;被提名人之准备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被提名人应于提出书面答復及相关资料之同时,提出结文,并应于结文内记载已据实答復,绝无匿、饰、增、减,并已提出相关资料,绝无隐匿资料或提供虚偽资料。但就特定问题之答復及资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诉讼法所定得拒绝证言之事由并提出书面释明者,不在此限。
另外,二读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0条之1,若被提名人于提出结文或具结后答復不实、隐匿资料或提供虚偽资料者,委员会应不予审查并报告院会。经院会决议者,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特别的是,《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9条之二,蓝白和绿版本都是不予增订,但绿委锺佳滨却提出异议,蓝委杨琼璎就批评,「三党都一样,思瑶有无异议」,绿委吴思瑶则称,有异议,韩国瑜现场则喊出「民进党反对自己所提提议」进行表决,杨琼璎则批「这是你们的案子诶」,但最终赞成者仍有104人,不予增订。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