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林姓男子,去年2月公司春酒时,对1名穿着性感火辣的女同事A女,竟以「A女今天穿得这么辣、打扮的很水,你都没有感觉喔?」搭讪,事后敬酒时竟对A女强吻脸颊及脖子性骚扰,A女不甘受辱提告妨害性自主,法院审理后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7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林男与A女系同事,2人于2023年2月4日晚间6时30分许,在北市知名川菜馆,参加公司春酒聚餐,林男酒后走到A女所在之圆桌,因向A女敬酒遭拒,竟强行将A女推倒至邻座王女身体后方座椅上,再以其上半身压住A女,不顾A女喊叫、挣扎,强行亲吻A女左脸颊2次及左侧脖子1次,以此强暴之方法,对A女为强制猥亵行为得逞。

A女于案发表示:「老大性骚扰」,并于同日晚间10时45分许表示:「我以为老大在吓我的比一下,还真的给人家强吻了」、「好可怕喔!」,林男于同日晚间10时53分许回以:「我有吻妳吗?给我照片其余免谈」。事后有同事上传2张举证,并表示:「恐怖」,林男则于同日晚间11时7分许表示:「这是谁?我抗议」等语。

林男于事后表示:「当然更重要的是对A女很抱歉,我喝醉后断片毫无记忆;一整天询问看了照片才知道原委;我竟然酒后对A女做了让她不舒服的事情;真的很对不起;酒醉不能当理由;错就是错;让人家不舒服;就是不对;我郑重跟A女道歉;我真的喝醉了;没有恶意;为我失去的那段记忆说对不起;还因为断片;怀疑她隔天提醒自己;强吻她3次,不对行为时;没好好道歉,还因为不知情;回覆她要拿出证据等语,让她感到更受伤,我真的很抱歉;这是很不好的事情……」等语。

法官审酌,被告与A女为同事,被告为逞一己私欲,利用春酒聚餐敬酒之机会,对A女为上开强制猥亵行为,未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决定权,使A女身心受创,兼衡被告与A女因调解金额之差距,并未成立调解,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7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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