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遭德国厂商跨海提告盗用光学校正软体,台中地检署上月以违反《着作权法》及诈欺罪,起诉大立光公司及总处长等10人,一旦判决有罪,求偿金额恐上看10亿元;德商质疑,检方依大立光请求主张营业秘密,将全案列为不可阅卷宗,未记载侵权数量,形同家里遭小偷,却不让失主知道失窃的数量;中检表示,相关侦查作为均须兼顾诉讼双方权益,绝无偏颇,避免影响无辜投资人,保障智慧财产权及商业竞争之公平。

中检指出,本署提起公诉之大立光人员涉嫌非法重制德商所有工业影像处理软体案件,有媒体报导指称「检方依大立光请求主张营业秘密,将全案列为不可阅卷宗,加上起诉书也未记载侵权数量,形同家遭小偷,警察上门验到指纹,也循线逮到窃贼,却以保护小偷的秘密为由,不让失主知道 失窃的数量,也不知道小偷的住家或仓库藏了多少被害人的失物」等,恐有误会。

中检表示,2023年1月间传讯告诉人及其产品经理,从德国抵台具结侦讯,另亦前往被告大立光进行勘验、缜密搜集事证,于2023年8月11日指挥调查 局中机站,持台中地院核发搜索票,前往大立光进行调查及搜索。侦查期间,依双方表示欲进行和解声请,安排至台中地院进行调解,然因双方调解不成立,经告诉代理人表示拒绝续行调解程序后,检察官遂于今年4月19日侦查终结,提起公诉。

中检指出,本案被告及告诉人双方公司均属国内外知名公司,且案情涉及双 方公司内部机敏之营业秘密,况且被告大立光向本署检察官声请本案相关内容置放于不公开卷宗后,故本署检察官经参酌《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项但书之规定「卷宗及证物之内容与被告被诉事实,无关或足以妨害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或业务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及《营业秘密法》之精神,认其声请为适当,就起 诉书所载侵权数量、金额均以代号呈现,而不对外公开,并由法院进行审理程序。

中检强调,检察官侦办智慧财产权并涉及营业秘密案件,均以法律规定为依归、严守正当法律程序,相关侦查作为均须兼顾诉讼双方权益,绝无偏颇,避免影响无辜投资人,以保障智慧财产权及商业竞争 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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