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前泰山董事长詹景超所属景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陈诺桦、董事傅振祥日前向法院提出禁止泰山于113年5月28日股东常会就「选举事项:全面改选(含独立董事)案」、「解除新任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竞业行为限制案」等 进行讨论、表决及作成决议,经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3年度商暂字第9号民事裁定驳回声请。
商业法院驳回理由包括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5第1项之规定,须先经审计委员会决议之事项,应仅董事会执行涉及公司财务业务始有适用,景勛公司等主张全面改选董事及解除竞业禁止等事宜应经审计委员会决议,并无足採,难认已释明将来本案诉讼胜诉可能性。
此外,景勛公司等主张全面改选董事将影响公司正常营运,有害公司、股东及第三人间交易安全等,均未提出可调查之证据以为释明;反之,本件声请若准许,泰山将受有就系争议案所为议事资料、股东电子投票等作业支出,及审计委员会缺额一
名无法补足等损害,经权衡处分对两造损害程度暨对公眾利益影响,认无保全之必
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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