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集团」总裁朱国荣因涉及台寿保内线交易案,民事部分投保中心提告求偿。一审判赔262名投资人共9641万2375元,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查出朱不法获利1亿6000万余元,刑事部分有罪,今天(28日)判决驳回,可上诉。
投保中心起诉主张,朱国荣以其掌控的人头公司取得龙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监席次,并由人头公司于2004年4月当选龙邦公司董事长。龙邦公司于2014、2015年间掌控臺寿保36.77%股份,并取得臺寿保过半数董事席次。
臺寿保与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13年3月起进行第一次合併作业,惟遭朱国荣透过对龙邦公司、臺寿保经营决策的高度支配影响力,从中主导反对,遂于2014年6月宣告破局。
朱国荣为谋个人资金需求,于2014年12月转而支持重启合併,其分别与中 信金控高层、臺寿保大股东密议达成中信金控以股份转换方式併购臺寿保的共识,臺寿保经营团队即自2015年1月26日着手进行第二次合併案。
朱国荣至迟于2015年1月25 日已知悉第二次合併案的重大影响股价消息,其后中信金控果以最优势地位自眾多竞争者胜出,双方董事会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第二次合併案并公开重大消息。
朱国荣为证交法所规范禁止内线交易之人,却于禁止内线交易期间买入臺寿保股票18842仟股及认购权证3470仟单位,其后全数售出,不法获利1亿6000万余元。
本件262位投资人于期间卖出臺寿保股票,各受有卖出价格与消息公开后 10 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损害(合计9641万2375元),爰依证交法规定求偿。
二审认为,朱国荣透过掌控龙邦公司 3 席董事而实质上执行董事职务,并藉拉拢结盟,支配影响龙邦公司经营决策,再藉龙邦公司对臺寿保之绝对优势董事席位,支配影响合併案,并捷足先登知悉第二次合併案之重大消息,要属证交法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系争重大消息之人。
第二次合併案至迟于2015年1月25日已发展至足以重大影响一般理性投资 人决策判断,重大消息已属明确,朱国荣至迟于是日亦已知悉。中信金控、臺寿保董事会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第二次合併案,并于当日18 时 23 分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发布合併案的重大讯息,重大消息始为公开。
朱国荣自2015年1月26日重大消息明确时起至2015年5月13日12时 23 分系争重大消息公开后18小时内,以人头帐户买进臺寿保股票18842仟股及认购权证3470仟单位,其后售出不法获利1亿6000万余元,刑事部分判决有罪。
应依证交法规定赔偿本件262位投资人,各于该期间卖出臺寿保股票所受差额损害(合计9641万2375元)。又朱国荣查无刻意隐匿、捏造、诈欺、操纵或延缓系争重大消息公开之情形,尚难认情节重大, 投保中心主张赔偿额应提高至3倍,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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