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议员施嘉华父子2022年九合一选举期间,以赞助交付选举文宣品,变相贿赂多名乡镇民代、村长候选人约定支持、拉票。刑事部分,二审判施与父各3年1月、3年3月,各褫夺公权3年;在民事当选无效诉讼,一审判决当选无效,施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施嘉华在2022年参选第20届第三选区(和美镇、伸港乡、线西乡)议员选举,与父亲施復兴对周姓、邱姓及林姓乡民代表或村长候选人等3人,以赞助、交付选举文宣品变相贿赂,各无偿交付文宣笔、打火机及口罩各约3万7500元至1万5000元不等,期约与家人投票支持,3人均同意,并收受文宣。该选举在同年11月26日投票日开票结果,由施当选。

施家父子均否认犯行,一审认定涉犯《选罢法》之「交付贿赂罪」,各判3年2月、3年4月,均褫夺公权3年。施不服上诉。

二审今年5月初审结,法官以相关事证足以认定施家父子以赞助选举文宣方式,变相提供同价额贿选,期约投票支持,以金钱介入选举,所为属「投票行贿罪」,判施3年1月、施父3年3月,两人均褫夺公权3年。

民事部分,彰化检方与选举对手对施嘉华提起当选无效诉讼。一审认定,施家父子主观上基于贿选犯意而交付贿赂;客观上足以动摇投票意向,具对价关系,认定贿选行为明确,判决当选无效,施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法官认定施家父子所为属投票行贿,刑事二审判决有罪在案;民事一审判决当选无效,核无违误,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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