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认定国语日报社属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还提民事诉讼确认捐助法律关系存在,但台北地院调查后,认为国语日报非属政府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判决教育部败诉。可上诉。

教育部于2017年9月5日认定国语日报社为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随即以法人主管机关角色,要求国语日报社修正捐助章程、改选董事。国语日报社不服,认为并非政府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因此,教育部另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捐助法律关系存在。

教育部主张,为执行推行国语政策,省国语会依教育部「37年训令」,由政府全部出资,于1948年10月1日完成国语日报社营利事业税籍登记,1956年省国语会主导,暂时以公产作股设立国语日报公司,以及1960年改组迄今,各阶段的国语日报社均为政府全部出资、经营、捐助的事业机构。

国语日报社辩称,捐助关系须以有捐助行为存在为必要,而捐助行为是指以设立财团法人为目的,捐出一定财产之要式行为,与单纯之捐资不同,依据资料显示未曾接受政府拨款、捐助或编列经费,所有财产均是自给自足的经营所得,且公司人事与业务运作也均依循公司章程,并非受任何政府机关的控制或指示。

法院查出,国语日报纵源于教育部挹注资金,并由政府提拨器材而成立,但于1949年间因经费不足,将全数资产清算后用于清理债务及资遣员工,所注资金已不存在,国语日报其后也未再借用政府房地营运,是国语日报社于斯时已未由教育部编制经费或补助,或借用任何资产营运。

且国语日报是因国家财政因素始成立国语日报董事会,而所谓国语日报董事会,其成立也未由政府出资,而是交由董事会自行负责筹措资金,国语会的人力则是作为确保国语日报刊行具教育性的协助。

法院表示,重大事项由国语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等组织运作,与出资是属两事,要难以人事组织运作或行政监督事实,推认资金来源为政府。况国语会设立目的本是为推广国语,与国语日报是以国语注音等为其发行报纸内容的政策目的一致,则以国语会及教育部国语会在台委员等政府机关人员为董事,以利号召推行国语,也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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