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19岁的龎姓超商店员,利用职务侵占一罐麦香红茶及咖啡,还把自己的机车贷款3400元登记为已缴纳,遭起诉。台北地院依非法以电脑相关设备制作不实财产权取得纪录得利罪,处有期徒刑3月,另依业务侵占罪处应执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龎男于去年9月至10月27日在超商担任店员,负责管理门市商品、结帐的工作,分别于去年9月26日晚间11时7分许,侵占价值10元的麦香红茶1罐;另于同年10月18日凌晨4时5分许,侵占价值50元的咖啡并提供予友人。
此外,他于去年10月27日凌晨5时55分许,以店内的收费扫条码机感应自有行动电话内的机车贷款缴费条码,明知其实际未将「缴费金额」应付的款项3400元放入收银机内,却仍将「已收款」此一虚偽资料输入收银机连结的电脑设备,而制作已代收缴费金额的不实财产权取得纪录,使其获取缴纳费用的利益。
案经萧姓负责人提出告诉,龎男坦承犯行。法院指出,刑法第339条之3第2项之非法以电脑相关设备制作不实财产权取得纪录得利罪,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7年,与刑法第41条第1项易科罚金之要件不符,故不得易科罚金,但本院宣告之刑既为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条第3项规定,仍得依同条第2项折算规定声请易服社会劳动。
法院指出,龎男显然欠缺尊重他人财产权的观念,漠视法纪,其所为诚属不该,殊非可取,但念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后态度,兼衡其自陈高中肄业的智识程度、目前在服兵役、每月收入约2万元、每月给奶奶生活费1万元的家庭生活经济状况暨其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等一切情状,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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