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28日)三读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监察院随即发声明指称,有违五权宪政体制。国家人权委员会今又指,该修正案与国际人权公约意旨,有未尽相符之处,其中包含:立法权过度扩张有侵害人民生活与隐私之虞、人民财产权受无理侵害与剥夺、戕害人民独立无私及平等公开之司法权。
针对「立法权过度扩张有侵害人民生活与隐私之虞」,人权会指出,修正案的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檔案,违反者得按次处以罚锾,但欠缺对于法人、团体或一般民眾行使调查权之构成要件,又若涉及个人隐私,该法更明定须经立法院调查会议主席裁示同意后始得拒绝证言或交付文件、资料,已有藉行使立法权而侵害个人隐私之弊。
针对「人民财产权受无理侵害与剥夺」,人权会表示,《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檔案,但这些属于一般民眾的个人财产,更有可能涉及营业秘密或专利权利,强制要求一般民眾提供,已有侵害个人财产权之疑虑。
针对「戕害人民独立无私及平等公开之司法权」,人权会说,立法院行使调查权举行之听证,接受调查之一般民眾不得拒绝出席,立法院进行司法式的听证,应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给予充分之时间及便利,准备答辩并与其选任之辩护人联络,但该规定仅于听证会前5日将开会通知等资料送达出席人员,且须主席同意,接受调查的一般民眾始得协同律师到场协助,有违国际人权公约规范。
人权会强调,基于宪法权力分立原则,立法院行使职权,本会应予以尊重,但《世界人权宣言》乃普世人权之价值,我国更制定《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国家整体均有遵守公约运作之义务。
人权会说,维护人民权利,奠定促进及保障人权之基础条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之实现,是不分五院皆应履行之国家责任,期盼攸关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职权行使之法律,能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为要,建立普世人权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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