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吴姓男骑士,在8天期间出现34次违规行为,遭人录影检举,警方依据影片内容,开出34张罚单、合计3万2500元罚锾,吴男主张全部罚单均为同一民眾短时间恶意跟踪连续举发,不符「比例原则」,法官认为,原处分目的之正当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当性,均符合比例原则,驳回吴男之诉。
裁决书指出,吴男在2023年1月1日、8日、9日、13日、14日、16日、17日、18日,因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行驶道路手持使用行动电话、红灯右转、闯红灯、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等违规行为,遭民眾检举,警方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出34张罚单,总计开罚3万2500元。
吴男不服裁罚提行政诉讼,主张全部罚单为同一民眾短时间恶意跟踪连续举发,考量「相距6公里以上、相隔6分钟以上」之比例原则,举发间隔过于密集,虽可达到管制交通目的,但可能发生处罚过当的情形,反而不符必要性之检验,违反比例原则,请求撤销超出7日检举期间罚单。
法官审理,原处分得连续举发及裁罚,无论由目的之正当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当性三方面而言,均符合比例原则,吴男主张不符合比例原则,显系误解法律规定,并不足採。
另外法官经查,民眾检举日期都在吴男违规行为终了日起未逾7日,本件既为民眾得检举之违规行为,且检举人亦于违规行为终了日起7日内具名检举,并叙明违规事实及检具违规影像资料,復经举发机关查证后认违规事实明确,举发程序自属合法。判吴男之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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