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李姓男子在老板家同住,2023年他因不满对方妻子廖姓女子挑衅「你是狗」、「我要让你死」、「我要断你手脚」,竟将她廖女推进3公尺高的水沟,再跳下水沟将她掐死,一审由国民法官参与审判后,考量他坦承犯行,依杀人罪判刑12年,检方提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仍判刑12年。可上诉。
李男在2023年3月14日晚间7点多,在其与廖女住处同住,他因其长期不满廖女,将廖女自住处1楼客厅拖拉至后花园,并抓住其肩膀往后花园铁门撞击,继之将廖女双脚抬起丢下门外约3.05公尺高、水深3公分之水沟。
李男确认廖女是否已死亡,持木梯爬下水沟,见廖女尚未身亡,双手掐扼住廖女颈部,致廖女气管及颈动脉遭受压迫,造成缺氧、中枢神经衰竭死亡。
桃园地院国民法官法庭审理后认为,李男行凶后未立即离去,协助引导救护车至案发现场,良心未泯,且犯罪后始终坦承犯行,坦然面对自身过错,只有在庭讯时向廖的女儿表达歉意,难认有何积极弥补过错之行为。
合议庭考量李男行凶动机系因长期与廖女不睦、目睹廖女与女儿之衝突,在行凶前又受到廖女言语刺激,依杀人罪判处12年徒刑,检察官不服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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