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鼓山分局旗津所员警28日凌晨0时许,在旗津区旗津三路954巷口巡逻时,巧遇一辆小客车驶入车道却未使用方向灯,遂上前拦查。驾驶在面对员警询问身分资料时支吾其词,并称自己记不住身分证字号。然而,当员警准备向同车乘客逐一查证身分时,驾驶突然自曝:「我是通缉犯啦,让他们先走吧。」

原来,这名驾驶49岁陈姓男子因妨害自由遭判刑3个月,但未于规定时间报到服刑,因此于113年4月遭高雄地检署通缉。当晚,陈嫌驾驶亲戚的小客车,载着两名友人夜游旗津,未料因未打方向灯而被警方拦查。

陈嫌见警方要逐一查验同车乘客的身分,担心自己的通缉身分连累友人,不得不向警方坦承。员警经查确认陈嫌通缉身分后,立即依法将其逮捕上铐,并解送高雄地检署归案。至于陈嫌所使用的小客车及同车两名乘客,经查证无误后,警方立即放行。

鼓山警分局长陈奕良呼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民眾如因案遭受起诉、判刑,应依司法机关指定之日期、处所到案说明,以免遭到通缉、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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