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东县大鹏湾舄湖区,民眾通报发现鲸豚活动的踪迹,经过大鹏湾安检所、大鹏湾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及海保署高雄海洋保育站连日冒雨监测,今日该鲸豚仍然持续在该区域活动,为确保鲸豚安全,海保署呼吁附近船只进入该区务必减速行驶,并请民眾切勿因好奇前往围观、靠近或打扰。
海保署表示,倘迫使海豚改变其自然行为,恐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将可处1年以下徒刑或併科最高30万元罚金。
海保署说明,5月27日傍晚接获海巡大鹏湾安检所通报,于大鹏湾舄湖区内发现活体鲸豚后,立即连繫海保救援网团队(成功大学海洋生物及鲸豚研究中心)、高雄海洋保育站及大鹏湾管理处,前往瞭解情况及监测。
根据救援团队评估,疑似是领航鲸,体型饱满,活动力尚无明显异常。次(28)日该署再次派遣高雄海洋保育站巡查员前往现场观测,惟当时下着大雨,并未发现鲸豚踪迹,至29日傍晚,高雄海洋保育站再次接到通知,渔民和屏东县海上救难协会杨理事长在大鹏湾舄湖区东南水域目击到一只鲸豚,在救援团队的指导下,杨理事长与渔民一同利用橡皮艇及舢舨慢慢将该海豚引导至深水区域。
海保署强调,29日大鹏湾管理处已协助向邻近居民劝说,勿在湖区内布网,并留意是否有鲸豚活动,随时通报。隔天30日早上,屏东救难协会杨理事长和海保署巡查员再次巡视大鹏湾,均未发现鲸豚踪迹。
今(31)日巡查员再度前往巡查回报,仍在大鹏湾目击到鲸豚出没,鲸豚活动暂无异常,海保署及救援团队将持续监测。
海保署再次呼吁,所有鲸豚都属保育类动物,民眾于野外发现鲸豚应与鲸豚保持一定距离,切勿因好奇蓄意靠近、喂食或拍打水面惊扰,使鲸豚行为改变造成骚扰,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2条,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请民眾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若发现搁浅或需要救援的鲸豚或海龟,为了自身以及动物的安全,请勿在没有专业指导下,任意对动物进行处置,应赶快拨打海巡「118」专线或通知所在县市海洋保育主管单位,尽可能提供详细发现地点、时间及叙述动物状况,才能让海保救援网(MARN) 专业团队能在最短时间内前往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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