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鹰架工作的柯姓男子涉嫌加入投资诈骗集团担任面交车手,并收取现金1.5%作为报酬。从去年9月初至10月底,柯男前后14次向苏姓男子诈取投资金合计4720万元,不仅被台南地方法院依诈欺罪判刑2年10月,附带民事赔偿也被判应赔偿4720万元,让仅收取2、30万元的他得不偿失。

判决指出,去年9月5日之前,柯男加入通讯软体Telegram昵称「金利兴」的组织,与其他不详姓名成员共3人以上合组诈欺集团,并担任面交车手,约定由他取得收取现金的1.5%作为报酬。

该集团成员从去年8月24日起,以通讯软体LINE向苏男佯称,可利用「霖园」APP投资获利,导致苏男陷于错误,从同年9月5日起至10月18日止,前后14次,由柯男出示偽造「霖园投资市场部顾问经理王立宏」的识别证,向苏收取100万至900万元不等现金后,再将取得的现金交付「金利兴」。

直至苏男发觉有异报警,并于同年10月18日将200万假钞1袋交付柯男时,由埋伏员警将柯男逮获。经统计,柯男共得手13次,诈骗金额高达4720万元。

事后,苏男不甘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讯中,柯辩称,苏男交付的金钱,并非全部都是他收取,且他收取的金钱绝大多数已经上交,他仅收到报酬2、30万元,他愿意赔偿68万元,但被苏男拒绝。

台南地院刑事庭认为,柯男与诈欺集团其他成员的犯行,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应论以共同正犯,依3人以上共同犯诈欺取财罪判刑2年10月,但柯男及检方均不服上诉。

民事庭也认为,柯与其所属诈骗集团其他成员,基于避免遭查获等考量,分工以达诈骗苏男的同一目的,自属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对苏所受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且苏男有权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一人请求全部给付,判处柯男应赔偿4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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