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在1979年12月结婚,不料,双方在1986年因为个性不合屡生衝突,小萱因而与阿国分居,未共同生活迄今已37年。小萱指控,在2001年她曾前往阿国住处商讨离婚,但阿国却暴怒拿刀将她赶出去,之后毫无来往形同陌路,她忍了45年最终决定斩断孽缘,向法院诉请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提出户籍誊本为证,而法院函文询问阿国的调解意愿,阿国在今年(2024年)2月亲自收受调解意愿函,但直到法院审理终结时均未回覆,显见阿国已知悉小萱提起离婚诉讼,却未到场争执,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堪信小萱的主张为真实。
法官考量,双方未能共同生活,足见阿国弃小萱不顾,不仅违背同居义务,也毫无返家共同生活的意愿,可认阿国有拒绝同居的主观情事。此外,阿国也未表达有何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
法官审酌,双方分居迄今近40年,可见婚姻信任基础薄弱,互信、互谅、互爱的基石荡然无存,已无夫妻恩爱情义可言,双方夫妻情分已尽,难以期待继续共处。日前依法判决,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 项之规定请求离婚,核无不合,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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