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基于以下四点理由,反对镱钛今年的股东会议案:
一、镱钛董事会提案拟加码发行999仟股员工限制型股票,合併该公司于112年度已发行之1,500仟股,估计约稀释股权5%、总费用化金额逾新台币3亿元。另,镱钛董事会提案拟修订「112年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发行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将发行条件之达成门槛由营业净利率15%下修至10%;惟该公司过去五年营业净利率介于11%至19%、平均15.8%,爰以此推论经营阶层保守看待公司未来营运及获利展望。若此,为何连续二年发行员工限制型股票? 加码奖励员工的同时,又大幅下修奖励门槛,此举恐损及股东利益,亦有悖发行办法第一条所述创造股东利益之目的。
二、镱钛董事会提议拟办理现金增资或以私募方式发行普通股8800仟股,估计稀释股权约15%。惟观察镱钛近年营运情形,对照其帐上现金及约当现金计新台币12.6亿元,以及前述,经营阶层对未来展望态度保守之推论,可见公司并无迫切资金需求。在无资金需求之情况下拟办理私募导致股权稀释,对股东权利之保护明显失衡。
三、镱钛董事会提议拟修订「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将现金发放比率由30%下调至10%,严重影响股东权利。
四、镱钛董事会提议拟修订该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作业程序」(以下简称取处程序)部份条文,大幅提高有价证券投资总额上限,由原订公司净值50%,调升至200%。根据镱钛113年度第一季财报试算,其投资总额上限将由原预估新台币13亿元提升至53亿元,逼近该公司市值。镱钛为扩增中科厂产能近期投入逾新台币12亿元,效益尚未显现,现阶段实不宜再做鉅额投资。
可成表示,投资人本应秉持「公平、问责、透明」原则,敦促被投资企业永续发展,有理有据,创造双赢。衡诸本次董事会提案由发行员工限制型股票、修订发行办法、办理私募,以至于修订股利政策及取处程序,皆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此吁请镱钛股东,以表决权共同维护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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