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国际储运等21家业者共同决定恢復收取3吨以下CFS出口机械使用费,经公平会重行决议依违反公平法裁罚共6525万元;其中9家业者遭罚共4545万元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原处分无误,12日判决败诉。可上诉。
公平会调查,长荣国际储运、东亚运输仓储等21家业者于2013年12月10日及隔年2月26日,利用货柜储运事业协会召开会议后的餐叙时间,进行意见沟通,讨论恢復收取3吨以下CFS出口机械使用费。
公平会认定,21家业者占全国货柜集散站营业额及CFS出口运量8成以上,且属同一产销阶段的水平竞争者;21家业者共同决定于2014年7月间恢復收费,核属「联合行为」足以影响巿场功能,依公平交易法裁罚共7260万元。
其中9家业者不服提吿抗罚,案经最高行政法院撤销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认定,公平会开罚有裁量滥用之违法,判9家业者胜诉,因无人上诉而宣告确定。
公平会另为适法处分,于2021年间开会决议,对21家业者开罚共6525万元。其中包含长荣国际储运、东亚运输仓储等9家业者不服遭罚共4545万元,提吿抗罚。
法院指出,21家业者为彼此具竞争关系的事业,属于公平法第14条所定联合行为之主体;其以协议的合意方式,共同决定恢復收取费用,以相互约束事业活动,堪以认定。
共21家货柜场业者共同决定于2014年7月间联合恢復收取费用并继续收取至2016年4月,该当公平法第14条所规定的联合行为,并足以影响生产、商品交易或服务供需之市场功能。
本案联合行为依「量的标准」或「质的标准」,均可认足以影响我国货柜集散服务市场之供需功能,已合致公平法第14条规定联合行为之构成要件。
法院表示,公平会以原处分认定9家业者违反公平法第15条第1项本文联合行为之禁制规定,并依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对其分别裁处罚锾,核无违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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