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前派出所长蔡明和,2014年收业者贿赂10万元,对违法倾倒废土视而不见,一审依收贿罪判刑12年,褫夺公权4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考量案件繫属逾8年,符合速审法减刑要件,改判刑判刑9年10月,褫夺公权4年,犯罪所得没收。可上诉。

蔡明和原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所长,谢姓土方业者在2014年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建工程废弃物之清除、处理,违法将废弃物回填至他人土地上,谢辗转认识重光派出所辖内其他需用土方回填农地之江姓管理人,并取得江同意在其所有或管理使用之农地倾倒废土。

谢为应付警察及环保单位检查取缔,2014年9月12日,与掮客先与蔡明和商议公关费事宜,蔡明和要求每车(砂石车500元之对价(本案倾倒200辆砂石车,共计10万元,经谢允为交付由中间人进入所长办公室内,将10万元亲交付蔡明和收受贿赂,农地遭谢倾倒废土之违规情事,遂未遭蔡明和所辖重光派出所查处取缔。

高院更二审认定,蔡明和要求、期约及收受贿赂10万元之事实明确,他竟收受谢交付之公关费,未以警察身分加以取缔,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但考量案件繫属逾8年仍未判决确定,依速审法减轻其刑,改判刑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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