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王荣宾担任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期间,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却无故延滞处理该案长达4年6月,法官评鑑委员会认为王已损及当事人权益暨对司法之信赖度,影响一般人对法官应有勤勉、妥速、公正, 报由司法院移送职务法庭审理,建议申诫併罚款,罚款现职月俸1个月。

王荣宾担任新竹地方法院担任刑事庭法官期间,2017年3月10日承审该院叶姓、梁姓及许姓被告(其中梁姓及许姓被告二人涉案当时均为14岁以上未满18岁之少年)等三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并担任该案合议庭之受命法官。

合议庭就梁姓及许姓被告涉犯刑事犯罪部分误依判决公诉不受理,梁姓被告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2018年12月28日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新竹地院更审,新竹地院2019年2月12日将该发回之卷宗资料交由原承办股书记官,书记官于翌日即将该卷宗资料送交王荣宾法官核示。

但王荣宾搁置案件,未依该院分案作业程序妥速处理,直至迁调嘉义地院前2天,在2023年8月28日,才以审理单批示该案件后续分案及审理程序,无故延滞处理该案长达4年6月,新竹地院请求个案评鑑。

法评会审酌王无正当理由延宕案件处理时程长达4年6月,已损及当事人权益暨对司法之信赖度,亦影响一般人对法官应有勤勉、妥速、公正、客观执行职务之形象,情节重大,报由司法院移送职务法庭审理,建议申诫併罚款,罚款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1个月,以昭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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