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疾病的60岁男子阿国(化名)与前妻育有2子,双方因故在2001年离婚,阿国日前因无工作能力,且未领有任何社会福利补助,名下并无任何财产,已无法维持生活,因此依据2022年所在县市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21704元,请求2子按月分别给付10852元的扶养费,直到他死亡前1日为止。

法院审理,2名儿子主张,父母亲在2001年间离婚后,父亲就与他们失去联繫,从未探视也未给付扶养费,对他们显有未尽扶养义务之情事,因此他们拒绝给付扶养费,并请求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身为2名儿子的父亲,是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2子因而依法负有扶养义务责任。根据阿国2022年税务财产所得资料,名下均无任何财产、所得,加上因罹患精神疾病无法独立生活,且无亲属愿意协助照顾与支付安置费用,被社会局以成人失依案予以安置,足认阿国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

法官审酌,阿国请求2子给付扶养费,但他们抗辩表示,父亲自从与母亲离婚之后,对当时尚未成年的他们未曾探视关心,也未给付扶养费之事实,此为阿国所不争执,勘认阿国确实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2名儿子请求免除对阿国之扶养义务,应属有据,而阿国请求他们给付扶养费,则为无理由。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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