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是夫妻(均化名),婚后育有1子,但在2005年却发现阿国偷腥女子欢欢(化名),经她规劝后2人保证不再发生,她为求婚姻和谐选择原谅。不料,2023年小萱却再度发现2人持续交往,共同侵害她基于配偶之身分法益及配偶权,愤而提告2人连带赔偿100万元。
法院审理,阿国与欢欢辩称,2人是认识多年的朋友、情同兄妹,有时相约聚餐,走在路上会因闪避机车而有肢体接触,下雨撑伞会走得较靠近,2人并未逾矩。
阿国表示,他与小萱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小萱向来对他与异性的正常互动,都会捕风捉影为不正常关系,夫妻相处不睦经常争吵,不能因小萱主观上过度想像,而断绝他结交朋友的权利。欢欢则指出,她因为患有疾病无法泡汤,小萱无法举证她们有一同进入汤屋泡汤,更无法证明2人有做出共同侵权行为。
法官检视小萱所提出之证据显示,阿国驾车载欢欢到河滨公园、度假酒店、景观汤屋等地,曾一起去看预售屋,一同至餐厅用餐等。2023年6月某日还去景观汤屋享用套餐后并入住。
而欢欢出具腹腔镜手术诊断证明书,指称她并当时无法泡汤,法官认,诊断书并无法证明她并未进入景观汤屋内,且她明知阿国有配偶,2人仍一同进入景观汤屋消费,显已逾越普通朋友间一般社交行为。
法官考量,2人见面互动频率,不到半个月就见面7次,每隔1、2日天即见面互动或一同用餐,足认小萱主张2人所为已逾越普通朋友间一般社交行为,足以动摇并破坏她与阿国的婚姻,且情节确属重大。
法官审酌,欢欢与阿国实际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响、小萱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2人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应以5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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