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涉嫌在桃园市长任内「变更林口特定区计画-工五工业区扩大方案」中收贿500万元遭桃园地检署声押,法院裁定500万元交保,经抗告后,法院又以加上700万元,以1200万元交保。
桃园地方法院裁定500万元交保。检方抗告后,高院撤销发回,今天上午10时开羁押庭,经4小时审理,桃院裁定1200万元交保,检方当庭再抗告。郑文灿约下午2时许裁定1200万元交保,于下午2时40分随即带着700万元现金到场办理交保程序。
桃院指出,就郑文灿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中不违背职务收受贿络罪嫌部分,郑文灿虽否认犯行,然依声请书所附卷内供述及非供述证据判断,此部分郑文灿犯罪嫌疑重大。
但就洗钱罪嫌部分,洗钱罪构成要件着重于有无掩饰及隐匿手段,依目前事证,检察官就此部分之释明不足,此部分应予驳回。
泄密罪嫌部分,除廖姓证人供述或转述外(含衍伸证据),并无其他事证作为补强证据,至多仅能释明有可能有相关公务员泄密,尚难认泄密之来源是郑文灿,是就此部分之应予驳回。
就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声请意旨有据。但检察官认为郑文灿有有湮灭、偽造证据,及勾串证人之虞之情事,进而影响相关公务员及证人等情。
法院则认为,郑文灿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义,且郑文灿所犯涉及对价关系之构成要件,检察官亦未释明有哪些公务员知悉此等事实。
至于声请意旨虽另以郑文灿有秘书或司机等辅助人手,而有串证之虞,然依目前卷内事证,尚无从认定秘书或司机有涉入。
因此检察官并未释明被告有勾串灭证之虞,就现今通讯发达的声请理由,即无从作为附随之声请标准。
又目前交付款项廖姓、侯姓、杨姓男子等人已指诉碁详,且除高龄90岁之杨男交保在外,其余被告均已裁定羁押禁见,本案案发迄今许久,相关搜证照片已显现在卷,故难认声请意旨就此部分之声请理由有据。
法院又提到,声请意旨虽以本案尚有诸多证据待调查及传唤,认有羁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发迄今多年,且郑文灿交接桃园市长职务迄今已2年,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备之羁押原因并非不得以其他强制处分替代。
考量本案对向犯嫌交保之金额,及郑文灿的政商地位,认为准予1200万元交保得以替代羁押,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潜在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相关人联繫或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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