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税第7559798号函,为财政部于75年8月21日发布,内容为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将余裕资金转存合作金库或其他农业行库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依据修正前营业税法第6条第8款规定,免徵营业税。

此外,新制营业税实施后,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系属金融业,其课税方式仍维持旧制按营业总额课税,并未纳入改制范围,该项利息收入应仍维旧制免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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