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2009年4月在福建登记结婚,但未在台湾办理结婚户籍登记,当年婚后小萱来台仅同住16日后,可能因不适应台湾环境,并且未接受移民署约谈就先返回大陆,之后就再也没有来台,阿国虽曾想要处理双方婚姻关系,却联络不到小萱,阿国等了15年终于放手,向法院诉请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与小萱在2009年4月3日在大陆地区结婚,但未在台办理结婚登记,可认双方已依结婚之行为地,也就是即陆地区法律之结婚方式及要件结婚,目前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存续中。
而阿国主张,双方婚后小萱来台仅同住2周多之后,就已经出境返回大陆,之后未曾再度来到台湾,双方因长期未联络而失联。法院调阅小萱的入出国日期纪录、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面谈结果建议表等资料,显示小萱2009年8月入境后,在未接受正式面谈前,于同年月21日就已出境。
法官认,阿国是台湾地区人民,小萱为大陆地区人民,依据相关规定,阿国提起离婚之诉,自应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而小萱来台与阿国同仅住16天就出境,迄今已近15年,双方长期未联络,阿国因不愿维持毫无实质内容的婚姻关系,因而提起离婚诉讼,小萱经法院通知仍未到庭或提出书状争执。
法官审酌,双方均无维繫婚姻的意愿,婚姻关系已难以继续维持,感情已遭到严重破坏,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日前依法判决,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诉请判决离婚,于法并无不合,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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