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17日委员会议决议,不禁止统一企业与香港商雅虎资讯公司结合案。
公平会表示,统一企业透过其子公司将所认购雅虎资讯公司之可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普通股,结合后统一企业公司将间接持有雅虎资讯公司80%股份,并取得该公司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单独控制权,因达到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2条除外规定之适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统一企业公司从事食品制造并供货予各大网路购物业者,且统一集团旗下博客来数位科技与统一数网(经营「鲜拾」网站)亦经营网路购物业务,故本结合兼具水平结合与垂直结合态样。上游市场为「乳品市场」、「速食麵市场」及「非酒精饮料市场」,下游市场为「网路购物市场」。
公平会表示,因结合后雅虎资讯公司、博客来公司与统一数网公司之网路购物业务合计市占率不高,经就单方效果、共同效果、参进程度、抗衡力量等考量因素评估后,未见明显之水平限制竞争效果;另统一企业公司仅非酒精饮料与速食麵有在雅虎资讯公司之购物网站贩售,而非酒精饮料与速食麵之替代产品眾多、雅虎资讯公司之网路购物市占率有限,参与结合事业尚难藉本结合封锁市场。
公平会进一步表示,现阶段之实体通路与网路购物并未全面性双向替代,两者仍属不同产品市场,且目前各实体通路集团发展其会员经济、支付系统,消费者可成为各通路集团之会员,使用各种支付工具、累积消费点数红利,各实体通路集团彼此间具有竞争压力,再者因雅虎资讯公司之网购业务已逐年明显衰退,透过本结合所带来之买方力量应属有限,故本结合之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依《公平法》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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