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眾对人飙国骂,往往都会被判有罪。不过,台南市安南区刘姓妇人当着公公、婆婆及丈夫的面,连续对王姓继子辱骂「干你娘」、「我干你祖嬷」等脏话,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诉后,一审认定刘妇骂人的地点在自家客厅,并非一般公眾可任意出入的场所,不符「公然」的构成要件;二审虽不认同,但也以刘妇只是以粗话表达不满情绪,并非蓄意贬抑告诉人的名誉或人格,都判处无罪。
律师罗瑞昌认为,当眾辱骂他人,在实务上往往会判处拘役或罚金;此案的一、二审似乎都颇为同情被告,因此会找不同理由判处无罪。鑑于全案已经不得上诉,如果告诉人还是不服,仍然可以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去年9月间,刘姓妇人因与已成年的王姓继子,对家务的看法不同发生口角,竟然在安南区自家客厅内,当着公公、婆婆、丈夫的面,连续对王男辱骂「干你娘」、「我干你祖嬷」等脏话,经王男检具录音证明后,诉请台南市警方侦办。由于刘妇在警询中坦承犯行,台南地检署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诉。
不料,案移台南地方法院审理后,法官引用司法院的解释,指被告所为是在私人住宅内,一般人未经许可难以随意进出,加上告诉人指证的其他在场人员,彼此间具有一定亲属关系,与法律所要保护「人数眾多,非经相当时间之分辨难以计算」的客观情状有别,与所谓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构成要件并不相符,判处无罪。
检察官不服上诉后,儘管台南高分院并不认同一审认定无罪的理由,但也认为,刘妇仅在衝突现场中以粗话表达一时不满的情绪,最多只是因失言或衝动,导致附带、偶然以言语伤及告诉人,纵使粗俗不得体,在客观上难以认定蓄意贬抑告诉人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难以认定构成公然侮辱罪,也判处无罪,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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