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委托高雄某调理食品工厂,将鸡只制作成4种口味的鸡汤,约定鸡汤需包括4至5块鸡肉,但消费者入手后,却反应「骨头太多、肉太少」「吃到鸡脖子」,把鸡汤送验,确认瑕疵比例高达35%,陈姓负责人怒告要求工厂赔44万余元,法官判工厂应赔15万7千余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某食品公司陈姓负责人有意于网路上贩售鸡汤等调理食物,由他们负责提供鸡腿、二节翅前端及棒棒腿部位,委托高雄某调理食品工厂制作香菇养生鸡汤、麻油暖姜鸡汤、剥皮辣椒鸡汤、蒜头补气鸡汤等口味鸡汤,每包并需包括4至5块鸡肉,最后共完成819包。

但商品上架销售后,卖出179包后,却收到消费者反应「骨头太多、肉太少」「吃到鸡脖子」等负评,查验后发现确实不足4至5块鸡肉,工厂虽表示愿将鸡汤回收重制,但食品公司陈姓负责人认为重制鸡汤新鲜度、口感已遭破坏,主张包含打样费、货款、鸡只原料费等费用,还有所失利益等,提告求偿44万8487元。

高雄简易庭审理时,该工厂认为,应先依民法规定让代工厂先修补瑕疵,且就算把819包鸡汤都卖光,以每包100多元的获利,也赚不到44万元,因此认为不该赔这么多钱。

法官根据陈女提供检测报告,发现鸡汤瑕疵比例高达35%(20包中有7包有瑕疵),而工厂自己计算,瑕疵比例也高达12%(91块鸡肉中有11块有瑕疵),鸡汤不良率不论12%或35%,就市场销售而言,已达一般消费者无购买意愿的程度,综合相关事证,判工厂应赔15万7708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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