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2020年担任民眾党不分区立委时虚报助理酬金、诈领加班费,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嫌将她及4名助理起诉,台北地院今(26日)依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高虹安7年4月,褫夺公权4年,没收11万6514元,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徵其价额。
前办公室主任陈奂宇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附100小时义务劳务),褫夺公权1年。没收犯罪所得506元,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徵其价额。
前行政主任黄惠玟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附240小时义务劳务),褫夺公权2年。没收犯罪所得5642元,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徵其价额。
前公关主任王郁文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附240小时义务劳务),褫夺公权2年。没收犯罪所得466元,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徵其价额。
前法务主任陈昱恺无罪。
判决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担任立法委员。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均自2020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万元、6万2000元及4万6000元的酬金聘用,皆为高虹安的公费助理。
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编列的公费助理补助费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费,是由立法院直接拨入各公费助理个人的金融帐户,并非立法委员薪资的一部分,也非对立法委员个人的实质补贴,竟与黄惠玟、陈奂宇、王郁文为下列犯行:
第一,高虹安及黄惠玟均明知于2020年3至5、7至11月间,高虹安仅以每月6万2000元的酬金聘用黄惠玟,竟由黄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续向立法院浮报黄惠玟于上开期间的酬金各为7万元、6万7360元、6万7161元或7万2000元,并以浮报后的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当月加班费,而浮报加班费,均致立法院相关承办人员误认就上述月份,高虹安各以浮报后的酬金聘用黄惠玟及黄惠玟实际请领浮报后的加班费,遂接续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的公文书,高虹安及黄惠玟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7万4741元的酬金及加班费。
第二,高虹安、黄惠玟及陈奂宇均明知于2020年8至11月间,高虹安仅以每月7万元的酬金聘用陈奂宇,竟推由黄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续向立法院浮报陈奂宇于上述期间的酬金各为8万元或7万5161元,并以浮报后的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当月加班费,而浮报加班费,均致立法院相关承办人员误认就上述月份,高虹安各以浮报后的酬金聘用陈奂宇及陈奂宇实际请领浮报后的加班费,遂接续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的公文书,高虹安、黄惠玟及陈奂宇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4万0154元的酬金及加班费。
第三,高虹安、黄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于2020年3至5月间,高虹安仅以每月4万6000元的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黄惠玟依高虹安的指示,接续向立法院浮报王郁文于上述期间的酬金为4万7290元或4万8500元,并以浮报后的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当月加班费,而浮报加班费,均致不知情的立法院相关承办人员误认就上述月份,高虹安各以浮报后的酬金聘用王郁文及王郁文实际请领浮报后的加班费,遂接续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的公文书,高虹安、黄惠玟及王郁文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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