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芳(化名)于民国111年10月10日与被告小杰(化名)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幸福却短暂得如昙花一现。阿芳指出,小杰竟背着她与另一女性小美(化名)暗通款曲,发展出不正当男女关系。原本恩爱的夫妻,因小杰逐渐疏远并对阿芳百般谩骂、苛待,最终于112年10月23日,小杰甚至在新北市家中对阿芳施以暴力,导致她右前臂挫伤,更用粗鄙言语辱骂威胁阿芳,造成她精神上无法承受的痛苦。

阿芳心生疑窦,与友人查明小杰和小美的关系,发现两人在113年1月6日至7日间,共同入住台中市某知名酒店。阿芳认为,这已超越了社会所能容忍的范畴,严重破坏了她和小杰之间的婚姻信任和幸福生活。为此,她要求小杰与小美连带赔偿精神损害费共1百50万元。

针对这一事件,小杰辩称,他与阿芳虽因个性差异偶有争执,然平时沟通相处尚属良好,偶尔会相约出国、露营,于婚姻中不曾与原告以外之人有任何逾越普通朋友间一般社交行为之举动,更无原告所称疏远、苛待、对原告百般谩骂之情。

而与小美同住酒店一事,小杰称原定参加友人孩周岁派对,打算晚间与另名男友人彻夜喝酒聊天,遂先在台中知名酒店订房,当天小杰经IG限动得知小美亦在台中,2人始有联繫,小美因在外地遇到友人,而小杰另有要事,委由小美至酒店代领房卡再一同看展,之后打算3人在酒吧喝酒畅谈,再至酒店房间续摊,却因男友人临时有事无法续摊,被告2人在酒店继续喝酒续摊,小美因聚会时间较晚及饮酒,临时决定留宿小杰所预定酒店房间,且被告2人分别睡在床上、沙发上,并无任何逾越普通朋友之举动他强调这只是普通朋友间的正常社交,并无发生性行为。

法院审酌,被告2人确有共同入住酒店并过夜等事,而小杰身为有配偶之人,且小美亦知悉,被告2人却单独同处一室,别无他人在场,甚而共度一夜,此显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来之举止份际,已明显超出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的范围,对阿芳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裁定,小杰和小美须连带赔偿阿芳6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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