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王姓男子和运毒集团合作,以马来西亚令吉5000元(折合台币约3万8000余元)为报酬,5月30日从马来西亚夹带6.3公斤海洛因来台,在入境时被关务署台北关人员发现。桃园地检署依毒品罪起诉,并请法院量处王男16年有期徒刑,併科罚金10万元。
检方认为,审酌王男知悉海洛因在我国境内流通将残害我国国人之健康,并必将败坏整体社会风气,滋生相关犯罪问题,仅因为图一己私利,竟非法运输数量庞大的海洛因入境我国,对国人身心健康及社会风气具有潜在重大危害。
检方说,虽然海洛因尚未实际流入市面即遭查获,但系因归功于执法人员有效之执法,方使其犯行未造成重大不可弥补之损害。依毒品罪起诉,并请法院量处王男16年,併科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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