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人重购自用住宅用地可退还土地增值税,不过重购的土地移转登记后有5年列管期,新北市税捐处纳税者权利保护官提醒,列管期内不得移转所有权、不得迁出户籍以及仅可自住不得出租营业,违反规定者将被追缴原退还税款。
纳保官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的住宅用地。对于重购自用住宅用地经核准,可退还土地增值税,不过该笔土地将会列管5年,税捐机关也会每年清查列管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
纳保官说明,重购的自用住宅用地,在5年列管期内不得移转所有权之外,即使现况为住家使用,也不得有出租或提供设立营业登记的情形,此外,即时实际居住于该地,若因故迁出户籍,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经查获者,将会追缴原退还税款。
税捐处提醒民眾,经核准退还土地增值税后,重购之自用住宅用地于列管期间需「持续」设立户籍,如户籍需办理迁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任何1人于该户籍内,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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