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黄姓男子去年2月于酒后驾车,在北部滨海公路行驶时疑似酒驾恍神,直接切90度跨越双黄线,猛撞对向吴男驾驶之轿车,导致吴男多处骨折、器官裂伤,送医不治。基隆地方法院今日由国民法官法庭审理后宣判,将先前就酒驾肇事过的黄男,依刑法酒后驾车致人于死罪,重判有期徒刑8年,不得上诉。
地院判决指出,黄男去年2月10日晚间在台北市信义区住处喝酒,隔天上午10点半左右从住处出发,搭载家人一共4人上路前往北海岸。于11点45分左右行经北滨公路指标52.5公里路段,新北市和基隆市交界处路段疏未注意,跨越道路中央分向限制线,驶入对向车道,猛撞吴男驾驶的轿车。
车祸发生后,吴男的车子车头全毁,吴男受头颈胸腹部多处外伤、寰枕关节脱臼、多处胸肋骨骨折、多器官裂伤等伤害,送医不治。
至于黄男和车内家人也因车祸受伤,送医后脱险,而检警将黄男送医急救时,护理人员採血检体,送往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毒物化学组,以顶空气相层析分析法检验,测得血液酒精浓度达0.106%。
黄男于审理时不仅矢口否认酒后驾车,更未曾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也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害。法庭认为黄男酒后驾驶排气量2000c.c、300匹马力福特野马轿跑车,长距离行驶在车流量大道路上,严重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且被告系瞬间近90度左转车辆衝入对向车道内。吴在猝不及防下,因两车猛烈撞击惨死,黄因此负百分之百肇事责任。
法院指出,黄男承认车祸发生前一晚有喝酒,车祸发生採血检验酒精浓度达0.106%,逾法定标准,明显有酒后驾车行为。酒驾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驶入对向车道内肇事,造成吴男死亡,符合刑法酒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
法院还查出,黄男先前也曾宿醉开车肇事被移送法办,但因当下呼气酒精浓度未达处罚标准,检察官处分不起诉。但黄男竟未记取教训,在酒精仍残留体内情况下,执意驾车并肇事致人于死,应从重量刑,判处黄男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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