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化名)透过交友软体结识小花(化名),小伟明知小花为未满14岁之女子,竟在其住处内,不顾小花出手阻挡、出言拒绝,强行触摸其胸部、大腿内侧,与亲吻、拥抱后,仍违反小花之意愿,以手抚摸胸部,并拥抱、亲吻小花之嘴唇及颈部,法院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年8月。缓刑4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小伟与小花透过交友软体结识。于112年9月20日3时许,在小伟住处内,小伟明知甲女为未满14岁之女子,且在小花已出手阻挡其触摸胸部、大腿内侧,并出言表示拒绝与其亲吻、拥抱后,仍基于对未满14岁之女子强制猥亵之犯意,违反小花之意愿,以手抚摸小花之胸部,并拥抱甲女、亲吻甲女之嘴唇及颈部,而对甲女为强制猥亵行为得逞。
小伟犯后于侦审中均坦承犯行,核与小花于警询、侦查中证述之情节相符,并有意以20万元与小花调解,但因小花之法定代理人不愿意调解而未成立调解,足认被告确有悔过之意。
法院审酌,被告明知小花系未满14岁之女子,仅为满足自己之性欲,竟利用与小花独处之机会,以上开方式对小花为强制猥亵行为,侵害小花之性自主权,且危害小花日后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已对小花造成身心及性观念发展上之伤害,漠视小花之性自主权,影响小花之人格发展及健全心理,殊值谴责;惟念被告犯后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可;且小花于侦查中表示不愿追究被告之刑事责任,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年8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接受法治教育课程10场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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