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20岁罗姓男子因与未成年女友,在租屋处及摩铁发生2次性行为,被依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诉,罗男坦承犯行并与对方达成和解,士林地院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罗男于民国111年10月29日,在友人生日派对上结識当时14岁的A女, 2人进而成为男女朋友。罗男明知A女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性观念未臻成熟,并无完全之性自主同意能力,竟分别基于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性交之犯意,于租屋处及摩铁,未违反A女之意愿,以其阴茎插入A女阴道而为性交行为共计2次。
法院审酌,被告与告诉人A女虽曾为男女朋友关系,然其明知告诉人系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身心尚在发育中,对于男女间之性事尚属懵懂阶段,却为满足个人性欲而对之为性交行为,对告诉人之身心发育及人格发展造成相当程度之不良影响,实有不该;惟念及被告犯后始终坦承犯行,復与告诉人达成调解并已依约给付赔偿金,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并参加法治教育3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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