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解释令,明确定义长照服务机构以非公益为目的,其所得税就比照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要件者,得适用盈亏互抵规定。
非公益为目的的长照机构是依据《长照机构法人条例设立》依据第32条第2项及第4项,在组织中规定社员案出资额保有对法人的财产权利,并可以将持分或全部给第3人,同时有结余分配。不过如果是公益为目的的长照机构,就没有结余的分配。
若依照前述定义,非以公益为目的的长照机构,符合所得税法39条第1项比照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可以适用盈亏互抵的规定;同时符合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要件者,可以将当年度前6个月营业事业收入试算营利所得,併案当年度的税率计算暂缴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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