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花莲太鲁阁族李姓妇人遭控行贿罪,但检警侦办过程未落实对原住民司法权益保护,使原住民在无律师协助下应讯的例外成为原则,程序存有瑕疵。监委王美玉调查后指出,将请司法机关研议有无再审或非常上诉事由,而目前各级法院或检察署原住民司法通译建置不周,将请行政院检讨改进。
王美玉指出,李姓妇人遭控为特定候选人行贿,第一审花莲地院判处无罪,但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改判有罪,但调查发现,检警均知李姓妇人及共犯被告为太鲁阁原住民,但未确认他们是否要使用族语应答,未落实原住民族基本法意旨。
王美玉说,检警自行判断同属太鲁阁族的李姓妇人与共犯被告没有不谙国语的状况,进而免除国家备妥通译之义务,虽然检警均有告知李姓妇人及共犯得选任律师等权利,但却声称律师必须等待4个小时,没有律师的话则可以赶快回家等,使原住民近用司法权及受律师协助权之原则,遭掏空殆尽。
另外,王美玉调查,目前各级法院、检察署之原住民司法通译,无论在语别或人数,均较原住民族相关案件数低,比例失衡,且法院或检察署之原住民司法通译未有全数语别,检察署仅具7种语别;法院仅具11种语别,侵蚀原住民的司法权益。
王美玉强调,欠缺完善的通译制度,将导致特定族群在司法程序中处于弱势地位,形同间接歧视而违反ICERD公约,且司改国是会议早已作成相关决议,监察院也多次作成相关调查报告,呼吁行政院通盘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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