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陈韵宣考上消防员后,因身高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身高门槛 遭废止受训资格,为了1.1公分的身高差,她提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宪法法庭2024年5月31日判决「女性不及160公分为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规定违宪,1年内失效。陈女败诉确定判决废弃发回后,最高行政法院15日逆转改判她胜诉确定。
陈女参加2018年的消防警察四等考试,笔试录取后,前往医院办理 体格检查,身高检查结果为160公分合格。隔年1月16日她到消防署训 练中心报到接受教育训练,经复检身高只有158.9公分,未达规定的 160公分的要求,因此消防署函送保训会废止她的受训资格;她不服 ,提诉愿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因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认为,《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使女性应考试服公职权受不利的差别待遇,与《宪法》 保障平等权的意旨不符,判决自宣示之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其效力,陈女的行政诉讼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5日也改判她胜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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