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大孝大楼」2019年遭党产会认定属于不当取得的财产,因大孝大楼已拆除且移转他人,党产会追徵7.8亿多元,国民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院认为,国民党不是用无偿或交易时显不相当之对价取得,也不是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取得大孝大楼,判决撤销党产会处分。可上诉。
党产会为厘清国民党位于台北市爱国东路100号、102号的大孝大楼是否属不当取得财产,2018年6月举行听证会后,2019年5月作成处分,认定该房地是国民党不当取得财产,并追徵7亿8275万元。国民党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大孝大楼在1985年间虽由民眾服务总社出面标购房地,但国民党才是真正买受人,而当时国宅处招标公告所载底价为4亿3170万0000元,国民党以民眾服务总社名义得标价额则为4亿3400万0000元,已经高于底价。并非以不相当之交易对价。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国民党经由国宅处标售程序购得大孝大楼,其总资产并无增加,仅相当于房地价额之现金转换成为不动产,与党产条例第4条立法理由所例示之「赠与」或「转帐拨用」均纯属资产增加已不相同,况且国民党购买房地之价额已高于国宅处订定之标售底价,自难认为不相当之对价,并非立法者制定党产条例时所预想之「不当取得财产」情形。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党产会处分认定大孝大楼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即有未合,其另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自国民党之其他财产追徵价额7亿8275万8715元,亦无可採,国民党请求撤销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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