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局易姓员警2023年7月在值班台,受理民眾拾获他人遗失的皮夹时,竟直接将皮夹内的470元放入自己口袋内,失主事后到保安大队领回失物,却发现470元不翼而飞,经长官质问易员,易这才拿出470元,台北地方法院依侵占职务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判刑1年4月、缓刑3年,并应缴公库5万元,褫夺公权1年。可上诉。
起诉指出,易员去年7月16日担任台北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队队部驻地门岗守望勤务,当天下午民眾拾获张姓男子遗失皮夹,到保安警察大队1楼岗哨,交给值班的易员处理。
但易员竟起贪念,将失主皮夹内的470元取出,并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予以侵占,再拨打电话给当天值班的小队长,易仅将皮夹及证件及剩余的7元交给小队长。
事后失主到保安大队领回失物时,发现皮夹内少了470元,小队长遂质问易员,易员此时才将裤子口袋内的470元交给小队员,警方事后将易员送办,检察官今依《贪污治罪条例》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起诉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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